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徽企业联合会(商会)章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徽企业联合会(商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徽企业联合会(商会),简称:新疆安徽企业联合会(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在党的十大精神指引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南,围绕一带一路规划和新疆经济发展,在自治区商务厅指导下,经自治区民政厅依法登记的,由在新疆参与开发建设的各类安徽投资企业自愿加入的全区性企业联合组织,属于非营利性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安徽籍投资企业服务,诚信守法,团结协作,自主创新,互利双赢,和谐发展,密切安徽、新疆两省(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维护新疆安徽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守法经营,组织在疆安徽籍企业家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优势,更好的为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服务,为新疆社会建设和经济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为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自治区商务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切实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发挥好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引领商会组织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监督商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引导支持商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把党的工作融入商会组织运行和发展过程,更好地组织、引导、团结商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商会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政治作用,领导本商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合理愿望和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围绕党中央新疆工作会议确定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这一新疆工作的总目标和核心任务开工作,为建设和谐、稳定、美丽新疆履行好商会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三) 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政策信息,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多方面的综合资讯服务;招商引资,推存人才,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建立会员网站,商会期刊,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支持。

(四)组织会员企业开展经贸合作活动,建立与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内外贸易,加强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交流。

(五)组织会员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利于提高安徽企业整体地位、树立安徽企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宣传对社会有突出贡献会员企业的先进事迹、考评、评比、表彰先进会员企业,并向社会及相关部门推荐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吸引和引导安徽籍企业来新疆投资发展,加强多边经贸合作。

(七)参加新疆、安徽两省(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展销会、订货会、招商引资、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事项。

() 开展会员企业之间的联谊活动,交流信息、联络感情、促进友谊,走联合规模发展之路,相互扶持帮助发挥安徽籍企业的整体优势

(九)承办政府部门和会员企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承认并维护和本会的章程;

(三)属安徽籍人士在新疆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和安徽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在新疆投资设立的各类经营服务单位及外派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入会登记表,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企业简介、法人代表简历等相关资料;

 ()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缴纳会费。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服务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本会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和援助。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办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令政策,被取缔或经营管理不善,企业自行破产倒闭的,或受到刑法处罚者,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未经本会理事会批准、会长授权,本会会员的外出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经济损失的违纪、违法行为,本会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触犯国家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宗旨和任务及商会发展等重大事宜;

(五)决定商会终止等重要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年。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工作机构,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研究决定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顾问事项;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与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并做好电话记录。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本会实行理事会领导成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参加或列席理事会领导成员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理事会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监事长、监事,可根据工作情况设置,由会长提名,理事会决定监事会组成人员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检查《章程》的贯彻执行;

(二)督促检查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

(三)监督检查议事程序,规范议事规则;

(四)监督检查财务预算及财务制度的执行,定期向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报告;

(五)定期查阅会计报表,对重大财务收支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六)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越章程行使职权的行为检查、监督和纠正;

(七)在发现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下,可由3名以上监事会成员(含监事长)联合提出举行临时常务理事会的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会长1名,监事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监事长2名、办公室主任1名。

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由较强的经济实力,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能以大局为重,具有较高威信,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无私奉献,能团结和带领在疆安徽投资企业共同做好工作;

(四)热爱商会事业,熟悉社会规定,由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奉献精神;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办公室主任聘用专职,具有较强的政策法规知识水平和较好的文字写作、口头表达、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年,可连选连任。其中会长、监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本届会长任期届满时,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可担任本会名誉会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并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安徽籍在新疆投资的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实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会长分工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社会有关重要活动;

(四)行使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权利;

(五)提出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报理事会研究并表决通过;

 (六) 有提名下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的推荐权。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研究表决通过或聘用人员。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可根据工作情况设置,由会长提名,理事会决定,组成人员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起草办事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准备本会会务文件资料,组织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出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建议名单,并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三)做好在新疆工作的安徽籍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日常联络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根据分工负责一个方面的工作;

(二)  根据本会确定的目标任务,提出并研究落实分管的工作;

(三) 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行使有关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可以下设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设立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须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第三十三条 根据需要,本会可聘请荣誉会长及高级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或个人的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采用按届核定、按届收取、一次交清的原则,并采取以会养会的发展机制解决商会经费问题。具体在会费收缴管理办法中规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相关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经费的收缴支出原则在财务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方式给予经费支持。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不因工作人员变动而缺失;收缴的会费在银行设立专款专户,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收支。经费开支实行会长审批制,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由监事长定期审核。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遵守财务制度,实行会计监督,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做好交接手续,方可由理事会批准离职。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本会财务报告须按年度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办理备案。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协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于20181223日第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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